健康食品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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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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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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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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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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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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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實施之後,若擬宣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定之保健功效者,則應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相關規定申請許可,經審核通過後始得作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定之保健功效的標示或廣告,標章如圖,核准通過之「健康食品」須於產品包裝上標示健康食品、核准之證號、標章及保健功效等相關規定項目,都是經審查合格的健康食品。
目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保健功效共計13 項,分別為:
(1)調節血脂功能、(2)免疫調節功能、(3)腸胃功能改善、(4)骨質保健功能、(5)牙齒保健、(6)調節血糖、(7)護肝 (化學性肝損傷)、(8)抗疲勞功能、(9)延緩衰老功能、(10)輔助調節血壓功能、(11)促進鐵吸收功能、(12)輔助調整過敏體質功能及(13)不易形成體脂肪功能。另外,目前中央主管機關亦有公告魚油及紅麴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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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聯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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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電話:(02)2787-8000, (02)2787-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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